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报检人员实施报检差错记分管理。报检人员的差错记分情况列入报检企业的信用记录。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公布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类别和报检差错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