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报检企业备案表》、《报检人员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