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抓好项目建设,落实建管责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确保项目落地见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资金,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发挥作用。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受到审计等重大通报的项目,暂停其所在市县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整改意见。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投资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