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者监督检查的;
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