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受到审计等重大通报的项目,暂停其所在市县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整改意见。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投资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