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省示范园投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情况应当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