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第五条
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第七条
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第八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
第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
第十八条
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九条
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关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干扰田间现场鉴定工作,寻衅滋事,扰乱现场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委托制种发生质量纠纷,需要进行现场鉴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