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

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