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 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