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关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干扰田间现场鉴定工作,寻衅滋事,扰乱现场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