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 第二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第八条 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第九条 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 第十二条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一、 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 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 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 棉花种子 五、 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