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