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