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第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加工许可证》,并及时向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加工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加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