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加工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