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加工许可证》:

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加工范围的;

改变生产地址的,包括异地生产和设立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