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岗位责任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