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二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引用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