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六、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六、 六、 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应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实施、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应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