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六、 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六、 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