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初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