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资金审计报告;
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验收统计表;
其他有关材料。
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