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年) 第七章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负责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方式实施,按比例随机抽取监督对象和监督人员。监督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通过平台公布监督投诉联系方式,便利公众对获证企业及产品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关注相关职能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监测获证产品有效期满注册情况,加强获证产… 第二十九条 监督抽查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以及处理办法等。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撤销其证书;无法联系的生产企业,在指定媒体公示公告15日无异议后,注销其鉴定证书。 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在完成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后,公布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违规企业和产品,编制监督工作报告抄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对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申请、撤销所获鉴定证书等处理,并予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本规范对违规生产者作出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涉事生产者在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鉴定工作成效纳入对鉴定机构的绩效管理考核,加强监督。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鉴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第三十六条 农机鉴定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农机鉴定资格或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农机鉴定档案保存期(含证书注册延展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