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鉴定工作成效纳入对鉴定机构的绩效管理考核,加强监督。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受理申请、完成鉴定的产品情况;
制修订大纲的情况;
信息公开与上传平台的情况;
企业投诉情况;
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承担、完成鉴定总站组织的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情况等。
受理申请、完成鉴定的产品情况;
制修订大纲的情况;
信息公开与上传平台的情况;
企业投诉情况;
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承担、完成鉴定总站组织的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