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年)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本规范对违规生产者作出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有关调查处理材料应留存备查,保存期3年。 引用法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