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事项和程序 第十五条 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第十九条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事项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事项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的,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助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协助函件,说…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限制。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协助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受援人未及时补交相关证明的,法律援助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