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