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协助的,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受援人未及时补交相关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转交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