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六章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决定与发布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草案时,呈报单位或者起草单位主要领导到会作起草说明,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 第三十六条 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战区、军兵种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议草案时,呈报单位或者起草单位主要领导到会作起草说明,法制工作部门… 第三十七条 军委机关部门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军委机关部门党委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议草案时,起草单位主要领导到会作起草说明,法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到会报告审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单位、文件序号、通过日期、军事法规或者军事规章名称、施行日期、首长署名以及发布日期。 第三十九条 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军委机关部门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不涉及军事秘密的,发布或者印发后,应当及时在全军性媒体和军事法制信息网上刊登。战区、军… 第四十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编号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