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六章 决定与发布 第三十八条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决定与发布 第三十八条 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单位、文件序号、通过日期、军事法规或者军事规章名称、施行日期、首长署名以及发布日期。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内容涉及军事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准确定密,并在发布命令中标明秘密等级。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