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军委机关部门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军委机关部门党委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议草案时,起草单位主要领导到会作起草说明,法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到会报告审查意见。

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军队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印发。

特殊情况下,军委机关部门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可以按照其他规定的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