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战区、军兵种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议草案时,呈报单位或者起草单位主要领导到会作起草说明,法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到会报告审查意见。

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军事规章由战区、军兵种军政主官签署命令发布;军事规范性文件按照军队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印发。

特殊情况下,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可以按照其他规定的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