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草案时,呈报单位或者起草单位主要领导到会作起草说明,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到会报告审查意见。

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中央军委主席审批。军事法规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命令发布;军事规范性文件按照军队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印发。

特殊情况下,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可以按照其他规定的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