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六章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卫生 第五十二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订环境、工艺、厂房、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五十三条 兽药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订厂房、设备、管道、容器等清洁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 第五十四条 生产区内不得吸烟及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及卫生环境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六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不同级别洁净室(区)的工作服应有明显标识,并不得混用。 第五十七条 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八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兽药。 第五十九条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应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 第六十条 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