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六章 卫生 第五十八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卫生 第五十八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兽药。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