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兽药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标签、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由专人验收、保管、发放、领用,并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及包装材料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