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六章 卫生 第五十三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卫生 第五十三条 兽药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订厂房、设备、管道、容器等清洁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