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六章 卫生 第六十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卫生 第六十条 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