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一章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兵役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组织公民依法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工作。 第三条 兵役登记工作是开展平时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编组和选拔补充,以及进行战时兵员动员的基础性工作,应当依法、精准、高效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国的兵役登记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兵役登记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督促引导公民依法进行兵役登记。 第七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民兵役信息共享机制,为兵役机关与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军地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间的业务协同提供支撑…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面向社会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明确翌年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时间地点、程序方法和有关要求。 第九条 开展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列入年度兵役工作费开支。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