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民兵役信息共享机制,为兵役机关与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军地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间的业务协同提供支撑。

兵役登记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收集的兵役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