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兵役登记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督促引导公民依法进行兵役登记。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在军人退出现役离队前组织专题教育,督促引导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和预备役登记。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