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