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的兵役登记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兵役登记工作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