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面向社会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明确翌年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时间地点、程序方法和有关要求。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