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二、 二、 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 (一) 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 (二) 自2003年1月1日起,装备驻车灯的车型申报《公告》时必须符合《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GB18409—2001)要求,并提供由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三) 自2003年3月1日起,汽车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必须符合《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655—2002)要求,并提供由授权检… (四) 自2003年1月1日起,汽车企业停止生产不符合《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CMVDR294)要求的微型客车产品,其库存产品最多允许继续销售6个月。自20… (五) 自2003年1月1日起,摩托车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必须符合《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15742—2001)、《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10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