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二、 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 (一) 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需提供有关照片。自2003年3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产品仍未安装符合上述标准的防护装置和燃油箱的,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二、 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 (一) 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需提供有关照片。自2003年3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产品仍未安装符合上述标准的防护装置和燃油箱的,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