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一)

(一) 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