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四)

(四) 自2003年1月1日起,汽车企业停止生产不符合《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CMVDR294)要求的微型客车产品,其库存产品最多允许继续销售6个月。自2003年7月1日起,不符合上述设计规则的微型客车产品,国家经贸委将在《公告》中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