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3、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3、 3、 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四) 全面、准确评估与分出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滞后性造成的风险。 (五) 提高资金跨境结算的时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六) 加强汇兑风险管理,防范汇率波动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再保险业务信息系统。 (一) 应按照《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详见保监发〔2007〕132号)的规定,建立标准的再保险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二) 应建立单独的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模块,从分保方式、险种类别、产品设计类型、期限长短、业务年度等维度对业务经营结果进行实时查询和统计分析。 (三) 应建立完善的报表管理体系,控制每一生命或危险单位在不同业务来源中的风险累积,分析识别大额、可疑交易。 (四) 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核保体系,切实管理再保险交易中的业务风险。 七、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 在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前,应向我会提交本通知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制度。若上述制度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 (二) 应在每一份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该项业务的风险评估材料、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最近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签约时的财务实力评级… (三) 每季后50天内向我会提交《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将统计表的电子版发送至reinsurance@circ.gov.cn邮箱。 附件:1、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的填写说明 2、 附件1: 1、 险种类别: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按全险种、非水险、水险、财产险、车险、工程险、船舶险、船建险、船舶船建险、责任险、货运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信用险、保证险、农险、… 2、 产品设计类型: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按保障型产品、预定收益产品、非预定收益产品进行分类;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按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其他新型产品进行分类… 3、 合同止期:若为开口合同,没有设定合同结束时间,则不用填写。 4、 分保方式:按成数方式、溢额方式、超赔方式进行填写。 5、 原始保单分出比例:对于成数方式,按原保险单分出的比例填写;对于溢额方式和超赔方式,不用填写。 6、 再保险人接受比例:按分入公司对再保险合同的接受份额填写。 7、 自留额:对于溢额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在合同中的自留部分;对于超赔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在合同中的起赔点。成数方式不用填写。 8、 合同限额:对于产险公司业务,是指再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对于寿险公司业务,是指再保险合同所能接受的累计保费。未设定合同限额的不用填写。 9、 资金运用收益率:该业务投资收益未能实现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按公司总资产本年平均资金运用收益率计算;实现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按该业务本年实际资金运用收益率计算。 10、 年化分保手续费率:分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分出公司支付的历年手续费率的算术平均值。 11、 合同承诺收益:分入公司按合同约定当年支付给分出公司,后者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投资收益的金额,包括分保手续费中用于弥补分出公司红利支出的部分。 12、 年化承诺收益率:分入公司对历年的合同承诺收益的算术平均值。 13、 预定赔付率:分出公司对该业务赔付率的精算假设。 14、 管理费用率:该业务未能实现单独核算的保险公司,按公司平均管理费用率计算;实现单独核算的保险公司,按该业务实际管理费用率计算。 15、 综合成本率:该业务按照精算方法测算的包括各项成本在内的年均成本率。 16、 分保余额=分入保费-分保手续费(含税)-合同承诺收益-赔款金额-满期给付-退保金额。 17、 填写的电子表格应发送至reinsurance@circ.gov.cn。 2、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