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3、 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六、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六、 3、 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六、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再保险业务信息系统。 (一) 应按照《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详见保监发〔2007〕132号)的规定,建立标准的再保险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二) 应建立单独的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模块,从分保方式、险种类别、产品设计类型、期限长短、业务年度等维度对业务经营结果进行实时查询和统计分析。 (三) 应建立完善的报表管理体系,控制每一生命或危险单位在不同业务来源中的风险累积,分析识别大额、可疑交易。 (四) 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核保体系,切实管理再保险交易中的业务风险。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