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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三)

(三) 每季后50天内向我会提交《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将统计表的电子版发送至reinsurance@circ.gov.cn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