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3、 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七、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三)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三) 3、 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七、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三) 每季后50天内向我会提交《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将统计表的电子版发送至reinsurance@circ.gov.cn邮箱。 (二) 目录 附件:1、